问题:
您好!2020年,我们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早在2004年、2009年、2012年在第1类0102、0104、0108等类似群申请注册了HSC系列商标,因产品更新换代,故在原商标类别、同类似群、相同部分对原来注册的商品项目进行扩展注册,以扩大其商标使用范围。新的HSC商标,注册号为,商标局认为该 件HSC商标与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的第43294693号“恒申HSCC”商标构成近似而作出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且不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第11884547号(2012年12月12日申请,2014年6月7日核准注册)、第11884389号(2012年12月12日申请,2014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第7694345号(2009年9月14日申请,2011年7月7日核准注册)、第7694346号(2009年9月14日申请,2011年9月7日核准注册)等HSC商标,申请时间、核准时间均早于第43294693号“HSCC恒申”商标,第43294693号“HSCC恒申”商标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HSC商标构成近似,不应核准注册。如今又因这一不该核准注册的商标,将华盛名下持续使用并在该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的商标驳回,实属不该。但凡商标局商标审查员在审查HSC商标注册申请时,查看一下江苏华盛名下有效商标情况,也不会出现这一尴尬情况。如今大批已投入使用的HSC商标被驳回,驳回复审也极大浪费了企业金钱、精力,贻误商机。请问,我们碰到的这种情况,商标局和我们企业自身如何可以避免?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12-09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