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695号已经审查认定我们公司,深圳市超富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驳回珂艾泰克株式会社的撤销申请,第9158988号第9类“CORETEK”注册商标不予撤销。现在仅1年多的时间 又收到:撤三20200000048918CSTG 申请号:20200000048918 的申请 要求我们公司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按商标法 第49条规定,是连续3年不使用,这才1年多时间又被要求证明,想问下这样符合规定吗?每提交一次就需要花费一笔代理费,这样劳民伤财的事,符合国家提出的用心为民 高效服务的理念吗?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问答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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