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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飓风内容有误
时间:2023-03-17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对第11类37471613号影视飓风商标提出的异议,现在商标局下发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0694号文书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珠宝等商品上。一、被异议商品为11类,而“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珠宝属于第14类,明显有误;二、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我们公司提交了在先使用在灯具等相关产品上的证据材料。我们公司认为商标局的审查存在严重的错误,望电话回复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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