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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知识产权代理就一定是商标代理机构吗?
时间:2023-03-17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申请 注册商标,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中载明:提交的主题资格文件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受理要求。异议如下:一、为何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载明: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补正通知又载明不符合《商标法》,请问这个不是矛盾吗?再问:受理的时候对不符合《商标法》的情况不提出异议吗?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原文“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仅凭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就认定为代理机构合适吗?代理机构应该是有营业范围且在商标局备案才能从事代理业务,只是有营业范围但未备案,能算代理机构吗?如果 不是代理机构,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驳回或叫申请人删除知识产权代理这个营业范围合理吗?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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