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原属国同时是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驳回期限是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2个月注册人申请出具注册证明,自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2个月即可?他人对该商标提撤三,自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2个月加上3年以后?他人最晚对该商标提无效宣告,国际局通知之日加12个月以后,国际局通知之日加12个月加5年之前?
回答:
请拨打国际商标询问电话010-63219581询问。
问答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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