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陈帅锋本人于2014年6月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五类“纽福莱”商标,注册号第14577231号,并于2015年拿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第五类“纽福莱”商标,注册日期2015年07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6日,截止目前该商标在本人授权使用的企业、产品使用。2020年8月本人收到国家商标局来信,信件显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国家商标局通知我方提供2017年4月29日之2020年4月28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我方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顺丰快递将使用证据寄送到国家商标局,并被商标局收发室代签收。2020年12月21日再次收到商标局信函,提示以我方提供使用证据不足而撤销第14577231号“纽福莱”商标。在此我实名投诉并保留法律诉讼权利审核该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说我证据不足?你们的依据是什么?我提供的难道不是在要求期限内产品的使用证明吗?本人提供的证据在此承诺:1、二维码追溯信息是国家兽药数据库备案的产品信息,显示日期准确;2、与合作企业签定的产品购销协议真实;3、出库单为合作客户购买产品凭证。4、生产记录有照片为证。最后恳请商标从业者主持公道,调查事情真相,给中小企业一条生路。感谢!培养一个品牌太难了
回答:
您询问的商标正等待撤销复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答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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