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到,为什么再次收到撤三申请要求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时间:2023-03-16 访问量:0
问题:
第12950137号注册商标曾于2017年12月22日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后提供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使用证据后,商标局决定驳回撤销申请,第12950137号注册商标不予撤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543号)。但现在3年不到,该商标于2020年6月18日又被提出撤三申请,被要求提供2017年6月18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使用证据的通知(撤三20200000044288CSTG),请问这样合理吗,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回文,否则商标会被撤销。详细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栏目查询。
问答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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