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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时间:2023-03-16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员: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问若一商标在注册满三年后,被第三方提起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被要求提供该商标在法定期间内(如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被使用的证据材料,之后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法定期间内使用该商标的有效证据,商标最终被维持注册。其后(距离前述撤三申请提起时间未满三年),该商标再次被另一第三方提起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再次被要求提供该商标在法定期间内(如2017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被使用的证据材料,此次商标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任何使用证据,亦未作出任何答辩,但该商标仍被商标局维持注册。请问上述情况是否是因为两次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提供的使用证据在时间上存在重合,因此,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第一次提供的使用证据在第二次撤三中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即若两次对同一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两次撤三申请的间隔需满三年,否则该商标会因为商标注册人首次提交的使用证据被自动维持注册?

回答:

请以具体审查结果为准。

问答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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