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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9173473唯博商标审查错误的问题
时间:2023-03-15    访问量:0

问题:

第49173473号“唯博WEIBO”商标,商标局审查员以“ 该商标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317854号 “WEIBO”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中国维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142453号“维博”商标 近似”为由部分驳回,经查发现两件引证商标均没有3503小组服务项目,所以此件商标应该予以初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恳请商标工作者先生将此件商标主动纠正。对于我们申请人来说此商标的驳回对其从事商业行为损失很大,增加了我们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由于商标局审查员的失误产生的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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