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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月份刚撤三答辩后10月26日又收到需撤三答辩,这是何意
时间:2023-03-15    访问量:0

问题:

相关人员,您好,我们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852号和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853号关于撤销申请的决定,又于12月23日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编号:撤三20200000084314CSTG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我们公司认为你们自己既然出过撤三字的决定了,怎么又受理了申请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呢,我们公司认为后续会有第三次第四次,这不是在浪费时间吗?请求商标总局能否撤回该项事务,这样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期待回复!这种事情没完没了的话,我们很困扰,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问答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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