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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四川五子良将食品、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品商标恶意申请
时间:2023-03-15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敬启者,对您于百忙之中阅读表达诚挚的谢意!我们公司于近日发现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刘阳三方关联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且大部分商标是对我们公司“张飞”、“脸谱商标”的模仿,我们公司对其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提出建议,请求对待审中的商标从严审查。根据我们公司的查询,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及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自然人刘阳,且三者在申请商标的标样之上有较多重合,足以表明三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中,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共提交238件商标注册申请,178件是2020年提交的;自然人刘阳共提交506件商标注册申请,全部于2020年8月及之后提交;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共提交22件商标注册申请。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正如上文所述,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刘阳三方作为关联主体,在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完全超出正常的使用需求,违反《商标法》鼓励商标真实使用的立法精神,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应当予以驳回。其次,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刘阳三方所申请商标中,包含大量戏剧人物形象商标,其中大量戏剧人物形象是是经过整合拼凑而成的,存在大量张冠李戴之情形。由于集合头饰、道具、脸谱、服饰等要素的戏剧人物是历代戏剧从业者智慧和心血的结晶,是我国戏剧文化的重要展示,若将其错误地使用在大众消费的商品或服务之上,无疑会向社会大众传递错误的戏剧文化,极易对我国优秀的传统戏剧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相关主体所注册的大量戏剧人物形象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最后,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刘阳三方主体所申请商标主要集中在29类、30类,且大多以“张飞”为显著识别部分。相关主体作为与致函者作为同处于四川阆中、成都的食品行业经营者,其明显知晓致函者“张飞”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四川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却仍然在致函者所经营的核心商品之上申请大量包含“张飞”的商标,企图淡化致函者驰名商标知名度。因此,相关主体注册大量包含“张飞”的商标,具有极强的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特此致信,建议对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阆中市张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刘阳三方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从严审查,以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打击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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