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是商标代理机构(维正知识产权)。于2020年8月4日为申请人广州市家新鞋业有限公司提交第48638867号“亚利施”商标,现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发现驳回理由:该商标与广州市越秀区纤雪鞋业经营部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64041号“亚利施”商标近似。并不合理。理由是:该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们公司提交撤销申请,在2020年9月24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该决定表示原第135640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并且在后续的15个日内该商标的权利人并未对该商标申请撤销复审,也就表明该商标已经完全失效,不再成为第48638867号“亚利施”商标申请的障碍商标。故请求商标局重新审查第48638867号“亚利施”商标申请,并作出合理的审查决定,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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