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局商标从业者,您好!我所为题述商标异议案件中异议人的代理人,近日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21类)与异议人28类引证商标的商品不类似”为由,决定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事实上,作为《商标法》30条主张的权利基础,我方在本案异议理由书中明确引用了3件异议人注册于21类的在先商标“TOMY”(No.1625065, No.10139053)和“TAKARA/TOMY”(No.11093830),且被异议商标的绝大多数指定商品均与前述异议人21类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关系。但是,商标局在该份异议决定中并未提及异议人引证的21类在先商标,亦未对双方商标的近似性加以评述。异议人认为本案存在漏审情形。客观而言,被异议商标“TOMYKIDS”(KIDS义为“孩子”,系对商品使用对象人群的直白描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TOMY”、“TAKARA/TOMY”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品亦构成相同/类似关系,结合异议人“TOMY”、“TAKARA/TOMY”商标的在先知名度、被异议人围绕异议人“TOMY”申请多件商标的恶意情形,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百忙之中打扰,是想恳请商标局帮忙确认本案是否存在漏审、误审的情况,同时酌情考虑是否有必要重新下发异议决定。如有任何需要我方协助之处,请随时联络。敬候您的回复!非常感谢!成城一心 李冉 电话:***年1月8日
回答:
国家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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