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382134号“HAIER”商标的审理有误,请求重审。
时间:2023-03-13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的第47382134号“HAIER”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在申请的过程中收到驳回通知书,驳回原因为:认为我们公司的申请商标与第46191605号“HAIGER”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第47382134号 “HAIER”(第11类)商标与我们公司享有在先商标权的第4534751号“HAIER”(第11类)商标相同。如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近似,那么引证商标也应当与我们公司的第4534751号“HAIER”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引证商标应当被驳回,且不应构成我们公司第47382134号“HAIER”(第11类)商标的注册障碍。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公司认为该驳回通知存在错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撤回驳回决定,重新对于本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关于以上事宜,我们公司亦已致信商标局综合处,但是尚未收到相关回复,期待商标局的回复。感谢!(请勿公开本次留言,感谢!)
回答:
已给综合处来函的,会有专门人员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问答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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