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专业的申占雨商标工作者: 我本人系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承旺,从事商标代理工作。我们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受厦门砚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了第28661983、第28661997号“MOSPACE”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因申请商标与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8662629号、第28674844号“M SPACE”商标系同日申请,我们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文件30日内向商标局提供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我们公司及时收集申请人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先使用证据,并将申请人所提供使用证据整理成册,在规定时间于2018年11月24日将该证据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19年8月11日收到由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通知阐述上述申请商标与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的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要求申请人与对方协商,保留一方在该上述申请商标申请项目上的申请。因申请人之前已提交使用证据,为此,我们公司特向商标局发函《关于我们公司已提供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使用证据情况说明》两件说明,且再次提交了申请人使用证据一套,同时将第一次提交使用证据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快递底单附上作为凭证,请求商标局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之后我们公司等待,然在2019年12月17日,我们公司却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的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要求我们公司与对方以抽签方式,保留一方在项目上的申请。我方再次作出说明并将原证据材料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综合处在收到信件,要求我们公司与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31日进行网上抽签。 商标局在没有对我们公司代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效力作出意见和决议,直接以均未使用,采用抽签方式解决同日申请问题,这与事实有悖。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在2017年11月13日申请人在公众号上发布招聘通知信息已实际在宣传使用(详见闽厦开证内字第4069号公证书)。随后2008年元月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就开始进行场地娱乐餐饮设施建设等,自2008年以来申请人投入巨大财力打造的影视、VR(Virtual Reality)等娱乐项目开发与制作及配套影视服务,至今申请商标已使用三年多,已经在市场上产生一定声誉和信誉。如申请商标不能取得,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伤害和损失。 本次发函请求:请求一、恳请商标局对我方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效力进行核实,确定使用证据效力;请求二、请求撤回同日申请抽签通知,初步审定公告我们公司代理申请人的申请商标,以保护我申请人同日申请在先使用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发信人:林承旺 工作单位: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92-2686886 2687886 手机:13850083530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若提供的证据无效同样视为未使用。 请按规定参加抽签。
问答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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