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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83053号商标的部分驳回,引证商标有问题
时间:2023-03-12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老师您好,我方第46683053号商标是对自己第33827094号在先商标的重复申请,但目前却被商标局引证了第34752713号商标而予以部分驳回,商标局该第34752713号引证商标因与我方在先权利而驳回,其虽已做了驳回复审,但早在2020年10月21日就已被商标局裁定复审不成功,并予以驳回,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因此该引证商标早已无效,其已不构成我方第46683053号商标的注册障碍。因此,恳请商标局能查明情况,收回该引证商标,并对我方第46683053号商标在“果酱”这一商品项目上能予以初步审定,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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