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8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冻结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该条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商标质权延期,关于本条规定的“等”的非完全列举,应当对此进行目的解释:法院有权采取的执行保全措施,应当具有与转让、注销、变更注册事项、质押(首次设定质权)等同等效果,能够直接导致保全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权利无法实现。据此,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商标局对已经被法院冻结的商标不予延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应当解释为保全措施包含商标质权延期。在商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要求商标局进行商标质权延期。商标局在申请延期的材料中要求提交承诺书,其中,出质人承诺3.出质的商标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情况;请商标局对此做出解释。2、根据延期承诺书出质人承诺4.出质人同意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该内容是否应当理解为:针对近似商标,商标局有权一并办理登记而无需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商标局在实践中要求另行提交申请文件是否合规?
回答:
国家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标准审查。请以国家商标局通知发文为准。
问答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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