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46683053号商标的部分驳回,引证的第34752713号商标是无效的,为何商标局对此明显的错误不能予以更正?
回答:
您询问的商标正等待评审应诉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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