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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不使用撤销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3-11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目前在进行一项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学术研究,限于疫情无法进行实地调研,故在此就一些问题进行线上询问,您的解答对于我们的研究意义重大,感谢您的配合!一、 特殊情况下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根据商标局的工作情况:1. 判断商标使用时,对于商品的销售额、销售范围是否有要求?2. 判断商标使用时,对于广告的宣传规模和频率是否有要求 ?3. 撤销期内未使用,撤销期过后注册人再使用商标的能否构成使用?4. 注册人仅仅有意图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5. 违反行政法规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合法使用6. 商标仅在国外使用是否能够维护在本国的注册商标权利7. 企业越有名,是否更容易维护商标?8. 对于“老字号”商标、著名商标,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给予特殊保护?9. 商标局是否会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二、 “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经过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发现目前法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应该考虑“真实、合法、公开”三个要素。在商标总局的实际工作中,是否确实会考虑以上三个因素?若确实会考虑上述三个因素,商标局如何定义“真实”“合法”“公开”所包含的判断标准?考虑权重如何?三、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作用:作为直接处理撤销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商标局的实际工作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是否有利于解决商标大量囤积这一社会问题?感谢您的解答与配合!

回答: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问答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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