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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驳回山西善和或任何第三人申请“金佩蔻”商标注销之申请
时间:2023-03-10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您好!本人闫聪聪,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01146182,户籍:河南省民权县 。本人与山西善和于2019年6月13日签署《商标注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人将自身最先使用的商标“金佩蔻”(商标申请号:38937037;申请日期:2019年06月18日;国际分类:10类)由本人出资挂靠于山西善和名下,对该商标“金佩蔻”的所有权以及解释权归本人所有。后山西善和违约,将商标“金佩蔻”的注册申请权转于第三人山西定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坤生物”)名下。本人得知此事后,与山西善和以及第三人定坤生物交涉,要求山西善和纠正违约行为,将商标“金佩蔻”转于本人名下。本人已就山西善和的上述违约事宜,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晋01民初487号】,该案件于2020年12月2日开庭,太原中院于2020年12月2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善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38937037 号“金佩蔻”商标转让于本人。本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根据《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晋01民初487号】要求,将系争商标“金佩蔻”转让于本人名下。商标局已经核准本人申请,将“金佩蔻”商标申请人变更为本人。本人经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发现2021年1月21日,山西善和向商标局提交了将系争商标注销的申请,是山西善和在知道其(2020)晋01民初487号商标合同纠纷案件败诉后,意图阻止本人对系争商标的正当使用所采取的的极端恶劣的手段。本人认为,(2020)晋01民初487号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判决确定本人为系争商标的申请人及注册人,本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非依本人申请,山西善和及任何第三人均无权申请本人拥有专用权的商标“金佩蔻”注销。综上,请求商标局驳回山西善和或者任何第三人申请系争商标“金佩蔻”注销的请求,以维护本人对系争商标“金佩蔻”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                                  申请人:闫聪聪                                       2021.02.20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询问的商标注销申请正在实审中,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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