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0913群组新增了可接受的商品项目,其他项目之间不近似,新增项目与其他项目是否近似?类似这种情况,如何使用在先引证商标进行维权?例:侵权商标在0913群组注册了新增商品“数字信号显示面板”,权利人在先商标为0913群组中的第(四)项,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三十条引用该商标进行异议?辛苦解答,感谢!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可以提交异议申请。
问答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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