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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审查问题
时间:2023-03-08    访问量:0

问题:

我单位申请的第49499007号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类别为第21、40、43类,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但是驳回通知书里面引证的几个引证商标,跟我单位的图形商标差别巨大,构图文字都差别巨大,根本不近似,但不知为何审查员会驳回。代理机构告诉我们如果要想再拿下来商标,只能进行驳回复审,但是驳回复审又有费用,这样给我们企业本身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另外时间也耽搁了!之前我们同样的图形第30类被驳回了后来复审又成功了,既然能够复审成功就说明不近似,那同样的情况为什么又要被驳回呢?又要让我们企业花钱去复审?疫情期间,做企业也很难,难道商标局不该一心为民着想吗?请问可不可以撤回驳回通知书?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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