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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 小组渎职
时间:2023-03-07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发文编号 2020异0000096538YYDB被异议 人:深圳市联智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异议主要内容:被异议 人申请注册的“联智通达”商标与异议人先注册的“联通”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此回复非常滑稽,让普通老百姓觉得不可思议,异议申请书上说“联智通达”和“联通”在整体呼叫上并没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在 实际使用中很难凭借商标的呼叫进行区分。如果按照这种回复,中国的企业想注册带“联”通“二个字的商标,都属于不正当手段。我们公司投诉二点:1.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么权威的机构,是如何能将这么滑稽的回复进行盖章受理的。是什么人审定的?做为国家机构,应该为民营企业和老百姓减少工作 中的不必要的麻烦,这么明显的恶意行为,知识产权局竟然支持2.商标异议申请书上异议人的电话并不是真实的,是代理机构的电话,本公司怀疑代理机构恶意为之,就是想挣答辩费。我们公司对异议书中的异议人公章的真假表示怀疑。联通这么大的公司 ,不至于荒唐到如此地步,阻止中国其它公司 注册带”联“和”通“的商标。以上行为给我们公司的日 常 工作 带来特别大的 干扰。让我们本来就很难生存下去的公司 还要花时间 和精力来处理这类恶意行为。昨天我收到知识产权局的电话回复,我对电话回复的结果相当不满意,显然,回复我的人,根本不知道,我在表达什么,也不知道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只是很官方的回复请你们看我的重点:如果我的商标跟异议人哪怕有那么一点相似我都不会投诉,联智通达跟联通没有一毛钱的相似,可见这份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号为:40407110 的通知书,是没有审定,闭着眼睛盖的章,我们公司没有这笔费用进行这种荒谬的答辩如果你们不撤销,那我就起诉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家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国家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答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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