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广州骏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申请注册第24078941号“欢创人力”商标、第24072146号“欢创人力”商标因侵犯广州欢创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为理由予以不予注册和无效宣告。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仍接受广州骏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50005073号“欢创人力”商标的注册申请;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但不对委托人进行普法教育,反而涉嫌与委托人合谋以“一加(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1/2/4/5/6/7/12/13/14/17/18/21/22/23/25/26/28/30/32/34/37/39/40/41/44等25个类别上抢注与广州欢创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先商号完全相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严重超出了申请人的合理使用范畴和相关资质;有囤积商标之嫌疑。如此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州欢创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的商标注册秩序。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如此恶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局应对其进行处罚。而对于一加(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恶意注册行为理应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予以驳回。恳求商标局查证事实,抓好“蓝天行动”的宗旨,大力打击恶意注册,维护我国商标注册的良好秩序。盼复,感谢!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 50005073提交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完全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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