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其他公司提出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消
时间:2023-03-05 访问量:0
问题:
注册商标一直在使用,却被其他公司提出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直接受理,要求商标现所有权的单位举证,我想搞清楚的是,商标局凭什么就直接受理呢?还要举证,那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起什么作用呢?对于类似恶意申请撤消行为的又是如何处理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您询问的商标代理机构。
问答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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