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材料问题
时间:2023-03-05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我方在申请“地名 食品”的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里面有两点1、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2、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但其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联系。请问:1、证明显著性的材料是哪些?就是指知名度的材料吗?2、是需要提供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相关材料吗?还是出具一个说明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联系?该商标对我方极为重要,时间紧迫,且商标局商标询问电话一直打不通,还请老师给予及时答复,万分感谢!!
回答:
请按通知书要求进行回文,如有疑问请拨打地理标志询问电话010-63219624人工询问。
问答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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