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在先商标权进行第二次申请而被驳回情况的不解
时间:2023-03-04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已近三十年了。近来有一现象有点不解。就是委托人甲有在先的商标权,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就进行第二次申请,第二次申请的商标与自已在先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没有什么变化,理应没有风险。但事实上确被国家局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在第二次申请的前面有申请人乙申请了与其近似的商标,但乙的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处于待审或还没有结论。我们通过电话询问国家局。回答是不服可以进行复审。其实程序的问题大家都懂。我们只是不理解,这是不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影响我们代理人的代理质量和声誉。我个人认为若出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将申请人甲第二次申请的商标压后审查待申请人乙的商标有了结论再审,这样不至于无形当中增加国家局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其他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能体现国家局的工作人员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灵活工作,而不是教条执行所谓的有法可依,走程序,真正为企业减负。
回答:
谢谢您的意见和建议。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时候,在先权利没有完全失去的情况下,是需要引证的。 国家商标局 2021年4月1日
问答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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