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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三制度的疑问
时间:2023-03-04    访问量:0

问题:

我方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对在先近似商标发起了撤三程序。为避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我方只能申请暂缓审理,待撤三案件了结后再行审理。而该在先商标权利人在收文后马上提交了个同名同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公众留言区的相关询问信息,商标局并不会对该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新注册申请暂缓审理。按现行审理效率,三四个月就能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成本不到三百块,商标就像俄罗斯套娃一个套一个,长期闲置不用也无惧撤三。试问商标局,此般撤三制度有何存在意义??

回答:

你在提起撤三同时,应递交新申请,这样当被撤三商标申请人申请新商标时,你有在先权利在其新申请商标之前,审查员不能忽视你申请的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  2021年4月2日

问答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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