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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决定评审补正
时间:2023-03-04    访问量:0

问题:

申请号34167864收到了评审申请补正,一是“提交不予注册决定送达证据(原件)”;二是“提交实际收到的邮戳日证据”,请问这两个是否一样?不一样的话,第一个是指商标局下发的“第34167864号“苏小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这个文件吗?

回答:

请到评审页面留言询问。 

问答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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