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了连三撤销决定又给其受理商
时间:2023-03-04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单位于3月2日分别给我单位下了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1899号和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1903号,关于第4915821号第43类“恒茂”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关于第4915820号第44类“恒茂”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均是撤销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43类和44类“恒茂”商标,但是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月13日又申请对43类和44类恒茂商标进行注册,贵单位于2月5日进行受理,请贵单位能否给予解释,为什么在撤销期间又能受理,如果受理了,那下一步是不是就要给予通过?
回答:
受理后会进行实质审查,能否通过以审查结果为准。
问答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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