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商标总局提交了“田畈Tianfan”商标申请,商标总局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了我们公司商标申请,並于2015年2月21日向我们公司颁发了“田畈Tianfan”商标注册证。我们公司拟合作方于2014年7月3日在我们公司未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原公司名称更名为“常州市田畈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並使用我们公司“田畈Tianfan”商标用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上销售,在2021年1月被当地市场监督局查处,近期发现其使用“田畈农机Tianfannongji”字样贴花粘贴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上继续销售,请问此种情况是否也属于侵犯我们公司商标权?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问答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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