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沙河公司于2009-12-11申请了“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金沙河“”商标,申请号为“16251512”和“14400183”也注册成功,同时深圳沙河公司申请的“7905211”号商标和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注册的“16251512”和“14400183”号商标所保护的商品都有“建设项目开发”,商标局的审查的时候没有判定后申请的“金沙河“商标与“沙河高尔夫球会”近似。可但是我们公司于2020-10-27再次申请号为“50756686“”“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保护的商品也为“建设项目开发”,商标局确判定我们申请的“沙河高尔夫球会”和“金沙河”近似,且我们2009-12-11申请了“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还在有效状态,商标局第一次审查两个商标不近似,现在审查两个商标近似,前后矛盾,这种前后两次审查标准不统一,让人无所适从。
回答:
审查标准每年都会有所变化,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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