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
时间:2023-03-03    访问量:0

问题:

沙河公司于2009-12-11申请了“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金沙河“”商标,申请号为“16251512”和“14400183”也注册成功,同时深圳沙河公司申请的“7905211”号商标和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注册的“16251512”和“14400183”号商标所保护的商品都有“建设项目开发”,商标局的审查的时候没有判定后申请的“金沙河“商标与“沙河高尔夫球会”近似。可但是我们公司于2020-10-27再次申请号为“50756686“”“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保护的商品也为“建设项目开发”,商标局确判定我们申请的“沙河高尔夫球会”和“金沙河”近似,且我们2009-12-11申请了“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还在有效状态,商标局第一次审查两个商标不近似,现在审查两个商标近似,前后矛盾,这种前后两次审查标准不统一,让人无所适从。

回答:

审查标准每年都会有所变化,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01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