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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第51818851号“鹿酩春”商标恶意注册
时间:2023-03-02    访问量:0

问题:

武汉市楚酝坊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人)2018年曾注册第33611367号“鹿酩春”商标,与我们公司沈阳鹿鸣春饭店有限公司(简称原告)在先注册的第24242147号“鹿鸣春”商标在相同商品近似,对我们公司造成侵害,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评审。通过审查现已对33611367号“鹿酩春”商标给予宣告无效。  现在发现被告人仍然钻法律空子连续三次继续向商标局恶意申请该近似商标,特别要指出的是2020年12月2日申请的第51818851号“鹿酩春”商标同已无效宣告商标完全相同,原告人认为这个申请属于恶意注册。  请求商标局在审查该商标时,看一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3611367号“鹿酩春”的无效宣告决定,并恳请商标局对被告人在2020年12月2日申请的第51818851号商标予以驳回。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商标市场秩序。

回答:

51818851您询问的商标正在实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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