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我们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了“虎甲山”第32类商标,于2017年12月06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喜力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缘由是我们公司“虎甲山”商标会和喜力公司的“虎”牌啤酒商标近似,后经我们公司进行答辩,商标局不予支持喜力公司的异议请求,我们公司已拿到商标证书。喜力公司于2020年对我们公司“虎甲山”商标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我们公司也积极参与答辩,可是为何商标局却支持喜力公司的商标无效请求。试问:“虎甲山”与“虎”商标共同存在于市场,两个商标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相信普通消费者都是可以区分得开的,为何商标局为支持对方的无效请求,我们公司表示非常不理解。2、我们公司成立于1992年,虎甲山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包装是非常多的,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在饮用水市场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了。结语:我们公司对于商标局做出的这个无效决定表示存在疑义,希望商标局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具体审查问题您可到评审页面留言询问。
问答日期:
2021-04-06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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