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 我的商标4003390(猿) 2020年底被提出撤销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我委托代理公司提供有效的证据答辩并与2020年11月13日由商标局发文 继续有效!2021年1月14日又被提出撤销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于今日收到委托公司的发文!对于这样无限制提出撤三的无理要求,我要进行无限制的答辩?这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希望商标局能够考虑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感谢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问答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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