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我本人持有的商标35类、第五类,已经正常持有10几年,也一直在使用过程中,但是被一家公司撤三,导致我无辜的要搭上时间精力资金去应对这个无辜的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还要给中介律师几千元的律师费去应辩,结果,被一个评审员判为我的证据无效,我都想杀人了,她瞎了吗?这个正在使用的商标在腾讯的公众号上使用,我还开了公司,也是用的这个名字,正在运营,工商局都可以查到,所以,作为一个审核员,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就对一个商标正常持有人的商标判定“作废”不能使用了,是不是太过分了,我投资了十几年打造的商标,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谁来补偿?还有第5类也是这个公司去撤三,中国字这么多,为什么要抢别人的商标?这个商标的原创就是我想出来,注册批准使用的,为什么让我一个正常的持有者蒙受如此大的损失,这合理吗?这条法规全面公平吗?请回复。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答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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