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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
时间:2023-03-01    访问量:0

问题:

收到第46867577号“舞之琳及图”商标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6867577TRXS01),通知该商标与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第46900694号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要求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请问:1、第46867577号“舞之琳及图”商标在期限内已按规定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及商标使用证据线下纸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向商标局多次电话询问说是线下提交纸质证据),证明该商标是长期持续使用,为何通知是“未使用”?  2、第46867577号商标的申请人曾于2013年7月22日在相同/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相同的“舞之琳及图”商标(商标注册号:12950137),是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权基础上的再次申请,第12950137号商标曾于2017年12月22日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材料,商标局认为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第12950137号商标不予撤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543号),可见,与第46867577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被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答辩材料已有说明),该商标如何说是“未使用”?  3、第12950137号商标自2017年12月22日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后未满三年,于2020年6月18日又被提出“撤三申请”,目前该商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状态。以上想问,相同的商标,不满三年,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要求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每提交一次就需要花费一笔代理费,如此重复性操作是否浪费国家资源,这样符合国家的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各项流程的服务理念吗?  特别是第46867577号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已拥有在先商标权,因为同日申请的第46900694号商标而被要求提供使用证据(事实已提供),请问第46900694号商标难道不应该与在先权利的第12950137号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吗?如果抽签确定的是第46900694号商标,请问其与近似的第12950137号注册商标难道不会引起混淆吗,然后再进入异议流程?

回答:

请以审查结果为准。现在您询问的商标处于协商实审流程,若协商不成,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中签后商标进行实质审查,能否通过以审查结果为准。 

问答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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