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被抢注)
时间:2023-02-28 访问量:0
问题:
类 别:30初步审定号:40824773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您好,我是中宁县仲俊枸杞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异议人),对陈献玉(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并经商标局于2019年10月06日总第1666期初审公告的第40824773A号“杞来乐”商标持有异议,被异议人与我单位在同一地域,我单位在宁夏政府组织的中宁枸杞节会展多次有展示,被异议商标与我单位已经在先申请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摹仿,侵犯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行为。恳请商标局再次依法裁定。 非常感谢!
回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异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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