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关于老宾馆饭店商标注册问题
时间:2023-02-28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从业者:我单位是一家1952年成立的老宾馆-山东宾馆,因为名字的特殊性,所以不符合国家相关商标法规定,所以一直无法注册商标,随着国家政策和商务部门对老字号单位的重视和扶持出台,我单位完全符合老字号的标准,传承和发扬老字号宾馆饭店的精神风貌。但仅仅因为没有商标这一问题,无法享受老字号等等这一特殊的殊荣和所有国家的扶持待遇。我想在全国也不仅仅是只有我们一家这样的单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还请相关商标评审的商标从业者,帮我们和这些老字号的宾馆饭店想想办法,出出主意。为我们老字号的宾馆饭店传承出一把力!在此,先感谢大家!鞠躬!致意!!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问答日期:

2021-04-14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