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栖栖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标:蔺郎
时间:2023-02-28 访问量:0
问题:
我原公司(成都特斯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了:25类“蔺郎 图形“。当时未成功通过,未通过原因:广东有个服装厂图形和我们公司接近,未提到与古蔺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商标近似。故我(向文学及古蔺乐美服装经营部)去掉图形第二次申请:25类“蔺郎“商标。此次才提到与古蔺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商标近似。我认为此次商标申请应该合理通过。贵单位的发函,我已收到,但不知道怎么答复,在哪里答复。我收到的函并未说明。我申请:25类“蔺郎“商标。与古蔺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为不同类别,况且古蔺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并未说明此商标在使用状态。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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