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对第47186852号商标做出的裁定不服
时间:2023-02-26    访问量:0

问题:

第17类第 29743107 号 谷朵 商标申请人( 陈伟达 )多次抢注他人商标,其中也包含我们公司(三门谷朵贸易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于2019年06月20日委托浙江奋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去无效该商标,并于2020年06月09日收到撤销裁定发文,抢注人陈伟达于2020年06月11日再次向商标局提出同名标( 47186852 )申请,并于 2021年03月13日 初审公告,而我们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提交的商标注册却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我们公司一直以来十分相信商标局的任何裁定,认为肯定会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希望商标局秉公处理!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1-04-21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