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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04320”号“小和慶”审核错误问题
时间:2023-02-26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工作者您好!我们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第“50504320”号“小和慶”商标驳回通知书;查看驳回理由后觉得审查存在错误,因为申请人已于2018年12月5日提交了一枚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号为“35119481”号“小和庆”商标;而现在申请第“50504320”号商标是因为发展需要再次申请而已;为什么同一枚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上申请还会有驳回?这不是明显的错误吗?如果客户因为审查员的审理错误而需要再次自己掏钱做复审的话,那对客户是极大的不公平;更何况复审商标还未必能够通过。恳请商标局就该驳回商标存在的错误把驳回文件收回重新审核!勿让申请人为此蒙冤!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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