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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理由太荒谬
时间:2023-02-26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第 50880342号商标于近期收到驳回文件驳回为部分驳回其中小项内容为“燃气炉“与11467446号商标近似被驳回,理由是(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家用豆浆机;洗衣机;洗衣店用洗衣机;投币式洗衣机;投币启动的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干洗机(截止))相似,这些属于第7类并且也查了交叉近似商标书上也是没有的,并且本人原商标 9108280号是包含了(煤气灶,电炊具)的,我们对于这个结果是不服的,请更正错误。不要让公众认为商标局是以各种理由来收取驳回等流程的费用。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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