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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有的商标,一模一样的标志重新注册为何被驳回?
时间:2023-02-25    访问量:0

问题:

具体案件: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申请第“51094275”号商标,驳回理由:“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疑问点:该商标标志注册人已于1998-11-03注册持有(该申请号为1353411,且有效期至2030-01-13)目前商标持有人正常使用该标志商标,且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基础。请问,一模一样的商标标志,2020年11月9日重新申请,仅仅只是加了数字,为什么会以该标志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进行驳回?望商标局予以回复,给予合理解释。

回答:

审查标准每年都会有所变化,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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