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区别性?
时间:2023-02-25 访问量:0
问题:
为什么我申请的商标名“東兰菲”申请号:52950127,就会以:“该标志中“东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被驳回,而其他申请人,同样是申请“東兰**”系列的名字,比如申请号:29192035,32207934,32219481就能审核通过??而且是不同的申请人,不同的类别,都通过了!! 如果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那不应该是所有的都必须被驳回吗?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难道是依据每个审查员的“心情”来评审的吗,请务必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可以吗,感谢。我要去微博和短视频平台也问问有没有和我情况一样的,气死了,郁闷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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