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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撤销复审决定书没有通知到代理及本人
时间:2023-02-25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工作者,您好!我是一名退役军人,退伍后自主创业,从事服装批发,个体经营。2012年我注册了商标“清衫”,注册号10415644,此后一直以清衫服饰作为字号对外营业,并有清衫衬衫产品销售。2019年我通过代理收到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答辩通知,我委托西安市商标事物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商标局裁定清衫商标继续有效,而后我就没有关注清衫商标。2021年5月1日,我在商标局官网发现清衫商标进行了撤销复审的一系列流程,并下发了撤销复审决定书,而我的商标注册证显示无效。我现在的疑问有三,第一,刚开始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时因为我的营业地址变化,是我注册商标时的代理收到商标局通知后再联系我进行答辩的,那撤销复审为什么没有通知我及西安市商标事物有限公司。第二,不能因为我规模小就对我的商标无休止的撤销,我的答辩费用谁来承担。第三,既然商标局已经裁定商标继续有效,那么复审决定的依据是什么。盼复!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答日期: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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