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无效裁定的疑问:我们公司商标申请于2016-01-29,对方商标申请于2015-11-27,那时候商标所谓盲查期几个月,商标局以何理由判定我们公司该知道对方已注册。杏野乃我们当地一个村名,我们公司提交注册时候,对方并未所谓非遗,对方2017年才开始申请非遗,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村名不能注册商标,在对方申请非遗之前,我们公司已申请商标,大家合情合理申请,商标局用我们公司申请之后操作的所谓非遗来裁定,合理吗,请问商标局裁定依据何在。商标局裁定中有成亚军合伙成立公司,成亚君乃当地曾任职城建局商标工作者,商标局是否考虑到对方操作所谓非遗的真实有效性,商标局可百度“孝义 成亚君”,对方作为曾经当地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公职人员,请问商标局是否考虑此种情况。对方的异议和无效提供材料基本无差别,商标局何以前后两种不同裁定结果,其中是否有内幕,我们表示怀疑。对方从开始到现在,不停的异议、无效,我们都积极根据商标局要求进行答辩,但是到这次再挽回还需诉讼程序,几万的成本,谁来承担,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对方曾经高级公职人员实力。现在裁定已过,诉讼时效也过了,并无他意,还请商标局百忙中在抽空看看异议和无效材料,是否有区别,再看看案情,是否真的合理。
回答:
无效宣告问题请到评审页面留言询问。
问答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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