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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列明的商品名称,如何界定保护范围
时间:2023-02-24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于1983年申请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名称为“玛钢管子零件”,该商品名称未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明。现有一企业在“玛钢管件”商品上使用与我们公司相同的商标,其主张因我们公司商标未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体现,所以不能得到保护,特向商标局求助:1、请问该公司是否属于侵犯我们公司商标权?2、对于申请年代久远,未涵盖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名称,该如何界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侵权问题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问答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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