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51797982号商标驳回引证失效商标且驳回理由自相矛盾:一、引证第23529353号商标,审查员驳回理由中陈述:“该商标被无效选宣告,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二、审查意见中:“该标志含年份“1952“,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类别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却引证了第25990707号、第24176609号2件明显含有1952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做出驳回。申请人注册前曾查询,酒上含有1952的在先注册商标有几十个。酒业公司之所以喜欢在商标上标注1952,并非要故意模仿他人,而是1952年是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品酒大会,标注1952只是纪念致敬这个年份。没有任何一个理智的消费者会认为贴有含1952的商标的酒是1952年生产的,更没有人会认为1952年是某个企业独占的,这种驳回实在不公平!希望商标局帮助申请人解决。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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