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意见说明
时间:2023-02-23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工作者您好,我们是湖南大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第51573915号和第51594297号“呷否”商标注册申请人,今日收到商标局关于上述两件商标的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主要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于湖南乃至其他省份人员来说,“呷否”为方言用词,已使用多年,具有特定和独特的含义,对于该驳回理由实属难以理解,若商标局主张缺乏显著性,还请具体举例说明,以便理解,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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